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/T 14164-2013
2013-05-09发布 | 2014-02-01实施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
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本标准参考API Spec 5L(第44版)《管线钢管规范》、ISO 3183:2007《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》,并结合当前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用热轧宽钢带的发展和用户使用习惯,对GB/T 14164-2005《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用热轧宽钢带》进行了修订。
本标准代替GB/T 14164-2005,与GB/T 14164-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包括:范围中增加了由热轧宽钢带剪切钢板;修改了分类、牌号表示方法和代号;增加了L625/X90、L690/X100、L830/X120三个PSL2牌号及其规定;修改了订货内容、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等多项重要更新。
本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,2005年第一次修订,本次为第二次修订。
本标准规定了石油、天然气输送管用热连轧宽钢带及其剪切钢板(以下简称钢带和钢板)的分类、牌号表示方法和代号、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包装、标志和质量证明书。
本标准适用于按 ISO 3183、GB/T 9711和 API Spec 5L等标准生产的石油、天然气输送管用钢带,及具有类似要求的其他流体输送焊管用钢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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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按不同质量等级分为两类:PSL1和PSL2。
| 质量等级 | 交货状态 | 牌号 | 质量等级 | 交货状态 | 牌号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PSL1 | 热轧、正火轧制 | L175/A25 | PSL2 | 热轧 | L245R/BR、L290R/X42R |
| 热轧、正火轧制 | L175P/A25P | 正火轧制 | L245N/BN、L290N/X42N、L320N/X46N、L360N/X52N、L390N/X56N、L415N/X60N | ||
| 热轧、正火轧制 | L210/A | 热机械轧制 | L245M/BM、L290M/X42M、L320M/X46M、L360M/X52M、L390M/X56M、L415M/X60M、L450M/X65M、L485M/X70M、L555M/X80M、L625M/X90M、L690M/X100M、L830M/X120M | ||
| 热轧、正火轧制、热机械轧制 | L245/B、L290/X42、L320/X46、L360/X52、L390/X56、L415/X60、L450/X65、L485/X70 |
3.2.1 钢的牌号由代表输送管线的"Line"的首位英文字母、钢管规定的屈服强度最小值、交货状态组成。
例如:L415M — L代表输送管线"Line"的首位英文字母;415代表规定钢管规定的屈服强度最小值,单位为兆帕(MPa);M代表交货状态为热机械轧制状态(TMCP)。
3.2.2 除上述命名外,其他经常使用的牌号也在表1中给出。牌号由代表管线钢的"X"、钢管规定的屈服强度最小值、交货状态组成。例如:X60M。
质量等级代号: PSL1和PSL2;
交货状态代号: 热轧:R; 正火轧制:N; 热机械轧制:M;
边缘状态: 不切边:EM; 切边:EC。
按本标准订货时,用户需提供以下信息:
当合同中未注明边缘状态、厚度精度时,按本标准供货的产品按钢带为不切边而钢板为切边、普通厚度精度供货。
5.1 钢带和钢板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 709的规定。
5.2 根据需方要求,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,可供其他尺寸、外形及允许偏差的钢带和钢板。
6.1.1 PSL1钢带和钢板的化学成分(熔炼和产品分析)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6.1.2 PSL2钢带和钢板的化学成分(熔炼和产品分析)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6.1.3 供方只提供熔炼分析,但保证满足产品分析要求,若用户需要提供产品分析结果,双方另行商议。
表2 PSL1化学成分(熔炼分析和产品分析)
| 牌号 | C ≤ | Si ≤ | Mn ≤ | P | S ≤ | 其他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L175/A25 | 0.21 | 0.35 | 0.60 | ≤0.030 | 0.030 | — |
| L175P/A25P | 0.21 | 0.35 | 0.60 | 0.045~0.080 | 0.030 | |
| L210/A | 0.22 | 0.35 | 0.90 | ≤0.030 | 0.030 | — |
| L245/B | 0.26 | 0.35 | 1.20 | ≤0.030 | 0.030 | d,e |
| L290/X42 | 0.26 | 0.35 | 1.30 | ≤0.030 | 0.030 | |
| L485/X70 | 0.26 | 0.40 | 1.65 | ≤0.030 | 0.030 |
注:a 铜含量不大于0.50%;镍含量不大于0.50%;铬含量不大于0.50%;钼含量不大于0.15%。
b 碳含量比规定最大碳含量每降低0.01%,锰含量则允许比规定最大锰含量高0.05%。
c 除非另有规定,否则不得有意加入硼,残余硼含量应不大于0.001%。
d 铌、钒含量之和不大于0.06%。
e 铌、钒、钛含量之和不大于0.15%。
6.2.1 对PSL2钢带和钢板,碳当量应按下列方法计算。
a) 当碳含量不大于0.12%时,应按式(1)计算:
其中,当硼含量小于0.0005%时,在计算Pcm时,可将硼含量视为0。
b) 当碳含量大于0.12%时,应按式(2)计算:
6.2.2 PSL2各牌号的碳当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钢应采用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。PSL2质量等级,应经炉外精炼,且对L485/X70及以上级别钢带和钢板应经真空脱气。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,冶炼方法由供方选择。
钢带和钢板应按热轧、正火轧制、热机械轧制状态交货。
6.5.1 对介于两个连续牌号之间的且规定总延伸强度高于L290/X42的中间牌号,其力学和工艺性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6.5.2 PSL1钢带和钢板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
6.5.3 PSL2钢带和钢板的力学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表4 PSL1钢带和钢板的力学和工艺性能
| 牌号 | 规定总延伸强度 Rt0.5/MPa ≥ | 抗拉强度 Rm/MPa ≥ | 断后伸长率 A/% ≥ | 180°冷弯试验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L175/A25 | 175 | 310 | 27 | d=2a |
| L175P/A25P | 175 | 310 | 27 | d=2a |
| L210/A | 210 | 335 | 25 | d=2a |
| L485/X70 | 485 | 570 | 16 | d=2a |
PSL2钢带和钢板的晶粒度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。若供方能保证,经需方同意,可不做晶粒度检验。经供需双方协商,可对晶粒度另行规定。
PSL2钢带和钢板中A、B、C、D类非金属夹杂物级别应符合表7的规定。其检验方法应符合ASTM E45方法A。经供需双方协商,可对非金属夹杂物另行规定。
6.8.1 对输气管道用钢带和钢板,L555/X80及以下级别钢带和钢板的带状组织应不大于3级。评级应符合GB/T 13299的规定。
6.8.2 对 L625/X90及以上级别钢带和钢板的带状组织由供需双方协商。
6.9.1 钢带和钢板表面不得有裂纹、结疤、折叠、气泡、夹杂和肉眼可见的分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,如有上述缺陷,允许清除,清除的深度不得超过钢带或钢板厚度公差之半。清除处应光滑无棱角。
6.9.2 钢带和钢板表面允许存在其他不影响使用的局部缺陷,但应保证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。
6.9.3 不切边交货的钢带,其边缘裂口和其他缺陷,在宽度方向的深度不得大于宽度允许偏差的一半,且应保证钢带的最小宽度。
6.9.4 因钢带没有切除缺陷的机会,允许存在若干缺陷的部分,但不得超过总长度的6%。
6.9.5 经供需双方协商,也可按照GB/T 14977来测定缺陷深度和影响面积。但钢带表面不允许焊补。
特殊要求只适用于PSL2质量等级的钢带和钢板,经供需双方协商,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6.10.1 断裂韧性
6.10.1.1 落锤撕裂试验
6.10.1.2 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
6.10.2 硬度
7.1 钢带和钢板的检验项目、试样数量、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。
7.2 试样应在距钢带头尾1000mm以外截取。采用短流程工艺生产的钢带,试样应在距钢带头尾6000mm以外截取。
表10 检验项目、试样数量、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
| 序号 | 检验项目 | 试样数量 | 取样方法 | 试验方法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化学成分 | 1/炉 | GB/T 20066 | GB/T 223、GB/T 4336、GB/T 20123、GB/T 20125 |
| 2 | 拉伸 | 1/批 | GB/T 2975、板宽1/2处 | GB/T 228.1 |
| 3 | 弯曲 | 1/批 | GB/T 2975、板宽1/4处,横向 | GB/T 232 |
| 9 | 晶粒度 | 1/批 | 板宽1/2处 | GB/T 6394 |
8.1 钢带和钢板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。